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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5:00:52 GMT -5
有一种常规解释认为,在解雇怀孕雇员的情况下,当她拒绝重返工作岗位的邀请时,她将滥用自己的权利,因为目前的理解是,ADCT 中规定的临时工作稳定性,第10条"b"规定了享有维持雇佣关系的权利的条件。因此,雇员的拒绝行为将被定性为滥用权利和在临时稳定期间放弃权利。 斯帕卡对生育的宪法保障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涉及孕妇有义务将其怀孕情况通知雇主,以便雇主在知情的情况下不能违反合同。该论文已被劳动法学取代,并且是 TST 摘要 244 的主题,表明雇主的知情并不排除稳定期间获得补偿的权利。该摘要第二项指出,只有暂时稳定才“授权”在稳定期间重返社会,因此,在不利情况下,保障仅限于稳定期间的工资和其他权利。稳定。接下来,关于生育保护,建立了 TST 判例,以扩大定期合同情况下的稳定权,即有关摘要第 III 项。 其基本论点是针对未出生婴儿的母性保护,而不是本质上的就业。因此,这是一项旨在保护孕妇和未出生婴儿的基本权利,雇主因此承诺保证孕妇享有这项权利。 与这种具有双重效应(孕妇和未出生的孩子)的临时稳定的 WhatsApp 号码 论点相反,为务实地保护权利的利益创造了条件。因此,雇主可以通过取消解雇(《劳动合同法》第 9 条)并邀请其在解雇前相同条件下重返工作岗位来克服或弥补缺乏知识的情况。相反,如果被解雇的雇员拒绝返回工作岗位,该行为将意味着放弃宪法保障和要求仅获得“滥用权利”期间赔偿的要求。 围绕讨论的疑问在于是否可以放弃宪法保障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STF的主题1,040已经表明,谈判内容不能排除宪法保障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不可用的。因此,如果权利不能通过集体协商来排除,更不能通过个人表现来排除。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进行的分析是在法律行使领域中进行的。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利用潜在的权力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再受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纪律处分,并规定可以请求复议。不适用 CLT 第 487 条,因为通知期已经过去,即使如此,法律也允许雇员重新考虑。 还可以说更多。 即使金钱赔偿的唯一要求可以被接受,放弃重返工作岗位似乎也不符合怀孕雇员滥用权利的论点,因为它会被错误地污染《劳动合同法》第 187 条所指的非法行为。 《民法典》认为“权利持有人实施非法行为,且在行使该行为时,明显超出其经济或社会目的、善意或良好习惯所施加的限制”。然后,第 188 条指出,在正常行使权利时,这种行为不被定性为非法行为。滥用权利就是滥用权利,是权利的不正常使用,是不能归咎于拒绝重返工作岗位的孕妇的情况。 就孕妇而言,生育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其本身消除了遭受虐待的可能性,并且其享有不能以接受重返就业为条件。它是无条件的,并且对尊重人的尊严和行使公民权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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